112年度補字第1641號
聲 請 人 化盟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
假扣押裁定事件,
聲請人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,則
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