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683號
原 告 向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依被告於民國(下同)112年8月31日所提出之民事
聲明異議狀所示,係針對支付命令之全部有不服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
聲請狀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3,800元,而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