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720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東鈺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范翠姮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鈺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21,899元(貳佰零貳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(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