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752號
原 告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原 告 博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溫任汶、徐穩翔即正鋐環保企業社、東瑩科技有限公司、李明龍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4,939,130元(2,390,664元+2,548,466元=4,939,13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