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760號
原 告 鼎堡有限公司
被 告 京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京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3,1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古秋菊
法 官 謝依庭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