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833號
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
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,478,515元及美金1,797,725.81元,依原告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為32.52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1,940,558元(計算式:新臺幣43,478,515元+美金1,797,725.81元×32.5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,0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