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853號
原 告 翔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王妤安律師
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469萬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7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