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告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
被 告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訴之聲明:
被告應將附圖之升降設備(下稱
系爭升降設備)拆除回復原狀。查系爭升降設備施作完成後之總
承攬報酬為新臺幣(下同)101萬1,200元,
業據原告陳報明確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萬1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09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