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
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7萬3,290元(利息、
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5,6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5,152元。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