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
原 告 上邑建材有限公司
被 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經原告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6,58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730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