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
原 告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經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66,249.6元,依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:32.38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(下同)2,145,493元(計算式:美金66,249.6×32.385元=2,145,49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2,285元(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)。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1,785元(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