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130號
原 告 陳盈芳即凰億科技工程行
上列原告對
被告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
爰依原告
起訴狀之第1、2項聲明所示,應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10萬6,705元(141萬5,357元+169萬1,348元=310萬6,705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,789元。又原告於調解後如欲減縮
訴之聲明者,則應依減縮後第1、2項訴之聲明,自行計算所應繳納之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