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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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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39號
原      告  黃杭生 

被      告 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天坤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;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,擇其金額高者為據,核定為5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2   年    12    月    8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2   年    12    月    8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