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地址:臺北北門○○○000○
○○
被 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03萬0,693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53萬1,5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3萬1,052元。茲限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法 官 黃信樺
法 官 王玲櫻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