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221號
原 告 宗千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智匯通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美金42,000元及利息,依其遞狀提起
本件訴訟時(即民國112 年11月27日)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.83計算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36,860 元(計算式:42,000元×31.8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6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