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240號
原 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58,950元(參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,244元(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,提出
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
繕本2份(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「所有」證據資料及附件等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