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324號
原 告 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
被 告 捷運都會建築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376,1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