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405號
原 告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
被 告 格興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萬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