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
聲 請 人 陳效儀
相 對 人 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
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
按因
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,則
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,000元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