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
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
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於扣抵調解
聲請費1,000元後,應補繳6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