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2469號
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黃伯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仁愛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「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488,25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425,25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等語,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
可佐。經核,原告
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依前開規定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3,500元(計算式:488,250元+425,250元=913,5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(壹萬零貳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