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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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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94號
原      告 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謝淑英 
被      告  陳林建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,逾期不補,即駁回起訴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起訴程式自有欠缺,應予補正。原告起訴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050,000元,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等語。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,0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715號案件)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0,79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(詳如主文所示),逾期未繳,即駁回起訴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審判長法 官  高文淵
         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 官  陳翠琪 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  官  劉容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吳佩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