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362號
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99萬5,0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