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06號
原 告 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3,755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