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12號
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
被告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67,91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6,8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6,333元。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繳納裁判費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