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61號
原 告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被 告 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邱致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493萬4,380 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49,90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9,4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