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463號
原 告 就愛購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六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5萬8,602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2萬5,354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4,8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