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600號
原 告 金世順發有限公司
原 告 洪士凱即古意企業社
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05,45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,5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