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645號
原 告 葉光雄
被 告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6萬6,68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3萬1,393元,而原告前因
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
本件訴訟,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2,000元,應作為本件
訴訟費用之一部,扣除
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,尚應補繳2萬9,3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9,393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