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68號
原 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萬9,723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7,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99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