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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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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728號
原      告  簡俊豪 

訴訟代理人  辜得權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貴香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依合建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聲明請求被告應將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峽建字第327號建造執照所建成集合住宅之5樓房屋(面積50坪)、停車位1個及其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。又原告主張與系爭不動產地點、型態相近之不動產,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每坪交易單價為新臺幣(下同)211,000元乙節,業據提出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。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為50坪,則以上開單價計算,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10,550,000元(計算式:50坪×211,000元=10,550,000元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,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112    年     6    月    30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  官  李宇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2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3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李律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