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737號
原 告 羅聖忠即東金營造事業
被 告 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2萬1,682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萬3,667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萬3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