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762號
原 告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張進雄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7萬8,08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萬5,352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尚應補繳4萬4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