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769號
原 告 楊淑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淑鎂、東京好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7,375元(計算式:1,371,375+146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