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台灣外泌體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守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410,013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54,658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4,158元。
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
準備書狀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