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告 許春木
代 理 人 林揚凱
被 告 滙豐國際生技有限公司
被 告 辜慧瑜
林紫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