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83號
原 告 郭駿聖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震凱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給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裁判費部分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66,00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543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6,043元。
㈡另應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,並將
繕本送達
對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