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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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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99號
原      告  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振仲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士綱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鄭皓軒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徐承義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自有欠缺,應予補正。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,500,000元,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,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(詳如主文所示),逾期未繳,即駁回起訴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五庭  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  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吳佩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