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915號
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
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6萬814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8萬386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8萬3363元。
二、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
準備書狀一件,並應將
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