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補字第958號
原 告 王來吉
黃頌善律師
被 告 奕順機械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宋世俊
共 同
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
被 告 九洲物流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蘇佩聰
被 告 王炳杰
王阿諒
王銘智
王銘義
王銘傳
王銘信
王林熟
王清平
王阿和
蘇金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、3項請求
被告分別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00地號土地上之
地上物拆除,並返還占用土地,此部分
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1萬6,017元【計算式:8,300×(116.29+150.70)=2,216,017】(見調字卷第149、151、181頁)。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、4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,
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。準此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萬6,0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,9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