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親字第10號
抗 告 人
陳妍伊律師
王怡婷律師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周oo、周oo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,
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
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查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,
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