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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金東周即KIM DONG JU

被      告 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葉志偉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見兩造合約第12條第3款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