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
上 訴 人 謝明達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上訴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63萬1,787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萬7,24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