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
上 訴 人 李益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請求: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32萬6,174元,即自民事變更
訴之聲明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是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32萬6,1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