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109號
上 訴 人 邱致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2萬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