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
上 訴 人 陳文貴
陳昭銘
上列
上訴人因確認供電契約不存在等事件,對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0萬元(165萬元×2=330萬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5萬0,505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