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正淳
即 原 告 黃國徵
呂筠鶴
上列
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,
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是
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8,699元(計算式:78,699元+165萬元=1,728,699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27,1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