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30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久和成不銹鋼鋁業有限公司
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
被告「郭竣介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鄭竣介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楊雅萍
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