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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05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俊智 
訴訟代理人  高元宏 
被      告  久和成不銹鋼鋁業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  鄭竣介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、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「郭竣介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鄭竣介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        民事第六庭 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楊雅萍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  謝依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