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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
原      告  謝式軒 

訴訟代理人  繆  璁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繆忠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秀江煤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2萬4,490元,並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「陳**」之姓名、住所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。所謂之交易價額,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。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,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,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。倘建物無交易價額,即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,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,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復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
  ㈠本件原告起訴,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590元。原告起訴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(以下合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(見本院卷第9至11頁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,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如附表「鄰近房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」欄所示,又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如「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」欄所示,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、系爭房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,依此估算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之價值合計為8,518萬8,23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。另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面積如附表「土地面積」欄所示,原告應有部分均為全部,各該基地民國112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「民國112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」欄所示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。是系爭房屋不包含土地之價值應為4,784萬7,53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3,08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,590元,原告尚應補繳42萬4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 
  ㈡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列明「被告陳**」之姓名及其實際住所或居所地址,致本院無從依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此部分起訴之對象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事項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。茲因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函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登記所有人,業經該公司函覆在卷,可供原告閱覽以資確認補正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,並提出該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  4 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5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劉德玉

附表:
編號
被告姓名
系爭房屋(門牌號碼/建號建物/坐落基地)
鄰近房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
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(平方公尺)
系爭房屋含基地之價值(計算式:鄰近房地交易單價×登記總面積,元以下四捨五入)
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
民國112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
系爭房屋及其基地原告權利範圍
土地價值(計算式:土地面積×公告土地現值×原告權利範圍,元以下四捨五入)
1
秀江煤氣有限公司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樓
132,417元
49.96
6,615,553元
65.30 
156,000元
全部
10,186,800元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2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
132,417元
56.16
7,436,539元



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3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132,417元
142.3 
18,842,939元
78.39(計算式:77.68+0.71=78.39)
156,000元
全部
12,228,840元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、同段926-1地號土地
4
阮的肉干有限公司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
122,754元
426.0
52,293,204元
184.26 
81,000元
全部
14,925,060元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
合計
85,188,235元

37,340,700元
系爭房屋不含基地價值
47,847,535元(計算式:85,188,235-37,340,70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