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柏毅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1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